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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7 15:35:40 股吧网页版
腾冉电气: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832117 证券简称:腾冉电气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9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再 148
号,2023 年 11 月执行款已执行到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囤金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2 月,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将五张面额为 5,000,000 的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上述五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号分别 为 231658400001320170720096724727、231658400001320170720096724702、 231658400001320170720096724698 、 231658400001320170720096724655 、 231658400001320170720096724639。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汇票
的收款人为被告二,汇票的出票日期、承兑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汇票到
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
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上述五张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的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共计人民币 25,000,000 元。

上述五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情况如下:

被告二将五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三,被告三将上述汇票背 书转让给被告四,被告四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
司,其后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五,被 告五又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 科技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上述承兑汇票向被
告一提示付款,但截止到汇票到期日,被告一未就上述汇票进行承兑付款,后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一付款,被告一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款的 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作为汇票的背书人应承担连带支付票 据款的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5,000,000 元票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 25,0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7 月
21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到 2018 年 11 月 21 日暂计为 374,583.33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19 年 7 月 15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
下:

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 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连带向原告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 据金额 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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