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2117 证券简称:腾冉电气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
第四条 股东会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只能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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