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120 证券简称:永辉化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山永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08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山永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
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并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四)重大事件;
(五)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行业信息;
(八)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
(九)财务会计报告;
(十)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