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东南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东南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东南工业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东南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东南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书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东南股份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姜煜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2、会议出席情况
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16,8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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