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3-10 19:52:06 股吧网页版
云宏信息: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0


证券代码:832135 证券简称:云宏信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或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的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的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的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