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14
公告编号:2022-008
证券代码:832139 证券简称:沃田集团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赣榆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占国、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赵嘉
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3 月 6 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 NX-2019JIK010 的购销合同,双方约
定由原告向被告购 70000 箱 SF 蓝莓茶,合同货物合税价格为人民币 31248000
元。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原告依照双方约定将全部货款足额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任何货物,2019 年底,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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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退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江苏沃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3 月 6
日签订的编号为 NX-2019JIK 010 的购销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
款项计人民币 31248000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 31248000 元为基数,依 LPR 利率
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为 1338013.68 元,最终计算至
实际支付日),现本息合计 32586013.68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赣榆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29 日作
出的(2021)苏 0707 民初 1754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三、判决情况。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收到江苏赣榆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29 日作出
的(2021)苏 0707 民初 17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31203300 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
312033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 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 3.85%计算,但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止以 1338013.68 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4730 元,减半收取 102365 元,由原告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111 元,被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沙司负担102254 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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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持续关注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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