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18
公告编号:2017-018
证券代码:832144 证券简称:软智科技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南京软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软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收购方、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的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 公告编号:2017-018
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
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
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
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告编号:2017-018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南京软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南京软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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