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2146 证券简称:德平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其它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尚未达到上述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满5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不满 50%,且金额 300 万元以上;
(三)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