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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05 17:17:2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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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330 号
关于给予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卫东化工、 公司) ,
注册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孙家冲一号。
詹良庆, 时任董事长。
卫东化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卫东化工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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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规对外担保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卫东化工为控股股东湖北
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笔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018 年担保余
额 3300 万元, 2019 年担保余额为 3900 万元, 2020 年担保余额
为 56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 卫东化工未及时履行内部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审议并
披露。
三、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1 年 9 月 3 日, 卫东化工因前述担保事项被起诉要求承
担 56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卫东化工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四、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因担保所涉纠纷, 导致卫东化工基本户等 3 个银行账户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冻结。 上述事项发生时,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卫东化工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第十一条、 第十三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卫东化工未及时审议提供担保事项,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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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
理违规; 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违反了《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詹良庆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公
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和《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
则》 )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卫东化工、 时任董事长詹良庆公开谴责的纪
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卫东化工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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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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