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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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330 号
关于给予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卫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卫东化工、 公司) ,
注册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孙家冲一号。
詹良庆, 时任董事长。
卫东化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卫东化工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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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规对外担保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卫东化工为控股股东湖北
卫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笔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018 年担保余
额 3300 万元, 2019 年担保余额为 3900 万元, 2020 年担保余额
为 56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 卫东化工未及时履行内部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审议并
披露。
三、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1 年 9 月 3 日, 卫东化工因前述担保事项被起诉要求承
担 56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卫东化工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四、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因担保所涉纠纷, 导致卫东化工基本户等 3 个银行账户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冻结。 上述事项发生时,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卫东化工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第十一条、 第十三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卫东化工未及时审议提供担保事项,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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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
理违规; 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卫东化工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违反了《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詹良庆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公
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和《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
则》 )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卫东化工、 时任董事长詹良庆公开谴责的纪
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卫东化工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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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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