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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巨潮科技: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163 证券简称:巨潮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批准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信息泄漏,以及避免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种文件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下同)。

第七条 当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
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知情人变更情况。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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