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2163 证券简称:巨潮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批准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
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同样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
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
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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