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2164 证券简称:尚柳生态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
券
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如适用),应
当聘请律师(如适用)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通知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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