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30
公告编号:2021-010
证券代码:832172 证券简称:倍通检测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南山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0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1 月 24 日
作出主体:其他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口罩类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应的符合欧洲标准的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E 认证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CE 认证证书必须由欧盟公告的有该产品类型资质的合法机构颁发,即:必须是欧盟医疗器械指令或个人防护法规的的公告机构,且医疗器械认证资质与个人防护产品认证资质是分开的。公司委
公告编号:2021-010
托的第三方机构均不是欧盟公告的个人防护产品类型资质的机构。因此,公司的行为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及运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被处罚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申请了口罩相关资质,终止与上述代理机构的合作,
未向其他客户出具同类证书,已寻找合格国外机构出证。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南罚字【2020】稽 122号)
公告编号:2021-010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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