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30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1)379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1)第 379 号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倍通”)
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 7924 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
(一) 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深圳倍通 2020 年末存在重大法律诉讼及债务违约,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深圳倍通的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深圳倍通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应对计划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因上述事项致使深圳倍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该等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部分审计程序无法执行
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深圳倍通的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截
止本报告日,大部分询证函无法收回,且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无法执行盘点、检查等重要的审计程序,也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财务报表审计受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能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
我们无法确认深圳倍通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情况。
3、预计负债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 、22 预计负债和附注九、承诺及或有事项所述,深圳倍通已计提预计负债 13,526,583.34 元,但是深圳倍通未提供完整的法律文书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验证所有预计负债的计提和或有事项披露的完整性,也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资产及损益的相关影响。
(二)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之规定,我们应对深圳倍通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上述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内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对报告期内深圳倍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本专项说明仅供深圳倍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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