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2173 证券简称:凯林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