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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18:02:41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37 号

关于给予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儒岙镇。

浙江益立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朱军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姚莉芳,实际控制人。

潘银奇,董事会秘书。

张飞仁,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立胶囊、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至 2022 年,益立胶囊控股股东浙江益立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益立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军伟、姚莉芳控制的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通过供应商德清科大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期间日最高余额 49,630,973.83 元,占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59.78%。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占用方已归还占用资金及利息。

针对以上资金占用,益立胶囊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益立胶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0))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1))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五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益立控股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第七十三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朱军伟、实际控制人姚莉芳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0)第七十三条、《公司治理规则》(2021)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潘银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财务负责人张飞仁对占用资金划转进行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益立胶囊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益立控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朱军伟、姚莉芳、潘银奇、张飞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益立胶囊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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