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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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益立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军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到会股东或其代表共计 6 名,所持表决权为 44,756,200 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审议《<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75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75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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