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6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
JIANGSU XUHAOLAWFIRM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泰山路412号
NO.412,TaishanRoad,JiangduArea,YangzhouCity,JiangsuProvince,China
Tel:13921941100 Fax:0514-86863252 E-mail:anmily2007@126.com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
JIANGSU XUHAOLAWFIRM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泰山路412号
NO.412,TaishanRoad,JiangduArea,YangzhouCity,JiangsuProvince,China
Tel:13921941100 Fax:0514-86863252 E-mail:anmily2007@126.com
关于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斌、时爱萍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江苏晶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25日以书面公告形式发出。通知股东于2019年5月16日在扬州市江都区真
武镇杨庄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人,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9,09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4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员工及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关于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
7.审议《关于<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8.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关联交易》;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相关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由一名董事代表计票,由1名公司高管代表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会议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49,09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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