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178 证券简称:递家物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递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递家物流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
程。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
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决
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 查
告; 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一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