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0
证券代码:832179 证券简称:达胜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http://www.neeq.com.cn),于 2017年8月29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1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HSIAO KENNETH FENG(肖峰)
(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1月21日变更为陈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潘晨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莲花/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从2016年3月开始,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
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订购无卤原料,截止到2017年3月16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共计6,648,032.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2017年6月29日支付了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余下6,148,023.2元货款未付。被告拒付货款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于2017年8月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货款金额为5,848,023.2元。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货款5,848,023.2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102,579.34元,合计5,950,602.5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2日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
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478,77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以5,377,223.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1
日止以6,148,023.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8
月16日止以5,778,770.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以5,478,770.7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
2.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损失20,087.94元。
以上两项义务相抵后,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3.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达胜高聚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处按照取回标有“TBEA特别电工 特别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或“TBEA Shangdong Luneng Taishan Cable Co.,Ltd.”标识的红色电缆115078米及黑色电缆32623米。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4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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