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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7:42:03 股吧网页版
双建科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CHAIN-WIN LAW FIRM

关于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仟见字【2025】153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河南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5 层、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http://www.shineway.org.cn E-mail: qwlss@126.com

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HENAN CHAIN-WIN LAW FIRM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 楼

电话(Tel): 0371-65953550 传真(Fax): 0371-65953502
网址:http://www.shineway.org.cn 电子邮件(email):qwlss@126.com

仟见字【2025】153 号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时玉珍律师、卢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为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4)。该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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