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0-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一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0

关于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间,辅导工作小组人员由郭菲、柳泰川、郑宇、赵悦、王兴威、刘柏巍、黄启华、蒋佳达、马悦闵、赵士博组成,由郭菲担任组长,其中郭菲、柳泰川、郑宇、赵悦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

上述辅导人员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要求,具备相关法律、会计或证券保荐承销等必备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期限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主要采取提出问题、督促整改、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国金证券辅导工作小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诚实、勤勉、尽责地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期辅导计划执行情况良好。具体辅导内容如下:

1、全面开展尽职调查

了解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合规运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持续沟通,通过收集基础资料并整理,了解辅导对象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状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与会计、未来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可行性等内容,并督促辅导对象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与辅导对象相关人员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规范辅导对象治理制度,督促辅导对象完善规范、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与运作机制。

3、督促董监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上述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给予了积极配合,持续推进公司的规范治理。在辅导对象的全力配合下,辅导小组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取得了预期的辅导效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辅导期系辅导对象第一个辅导期,故不涉及前期辅导工作。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进一步完善接受辅导人员培训

辅导机构拟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接受辅导人员的培训,使其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加强对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2、督促公司确定募投项目

公司已初步确定募投项目,但仍需结合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论证其可行性。辅导机构将协助辅导对象对公司经营现状、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现有技术储备、未来的业务发展目标和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和客观分析,尽快落实募集资金投向事宜。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小组人员继续由郭菲、柳泰川、郑宇、赵悦、王兴威、刘柏巍、黄启华、蒋佳达、马悦闵、赵士博组成。

主要辅导内容包括:

1、关注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合规运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持续沟通;

2、进一步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充分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3、继续通过开展尽职调查的形式,对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与梳

理。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一期)》之签字盖章页)

辅导人员签字:

郭菲 柳泰川 郑宇

赵悦 王兴威 刘柏巍

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