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6
国都证券
关于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九十九)
国都证券作为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公司前期发生实际控制人失联并转移公司资产、生产经营持续停滞、部分 资产被法院查封、主要管理层未履职等重大风险事项,目前公司在法院重整中,
详情请见国都证券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以上风险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薛超旭、魏清慧已返回聊城,公司生产经营继续停滞, 主要管理层未正常履职,部分被转移的存货及生产设备已运回入库,公司原有 一条制罐生产线尚未运回入库。
2、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2019)鲁 15
破 1 号之四《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并重整。合并重整后,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继续担任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2019)鲁
15 破 1 号之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前述三家公司的债权人应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29
日。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2019)鲁 15
破 1 号之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
权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详情请见管理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管理人关于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4)。
3、管理人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在《大众日报》刊登《遗失声明》,主要内
容如下: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
章, 自 2019 年 12 月 19 日起作废。详情请见管理人同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管理人关于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证件丢失的声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4、中国裁判文书网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发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2019)京 0111 执 6409 号,落款日期 2020 年 3 月 7 日,主要内容
为:关于刘凤丽与魏清慧、薛超旭、张桂芸、杨发炬、李庆辉、魏清竹、白金全、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 0111 民初 1272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刘凤丽于 2019 年 11 月 04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
103,310.00 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主要管理层未履职, 目前公司正在接受法院重整,相关事项正在进行中。
四、 主办券商提示
ST 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目前涉及多起法律诉讼,主办券商已从合法合规
角度,根据公司法和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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