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32215 证券简称:瀚盛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昌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4)新 2301 民初 3342 号》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沈火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桠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11
姓名或名称:新疆恒铭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年8月23日,被告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盛科技)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沈火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昌吉市恒铭广场 2 号楼、地下车库、商业街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暂定为约 2200万元。待工程竣工后以实际结算为准,还约定了计价与结算、工程款的支付和违
约责任等内容。2017 年 10 月 21 日,被告 2 新疆恒铭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瀚盛科技(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瀚盛科技承建位于新疆昌吉恒铭广场(一组三站旧城改造)2#、3#楼工程。因原告未履行合同相关条款等内容,瀚盛科技未支付其款项,原告将瀚盛科技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瀚盛科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8313109.75 元;
2、判令瀚盛科技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6905632.11元(暂计算至2024
年 1 月 21 日,后附利息计算明细)及以欠付工程款 18313109.75 元为基数,按月
息 1%支付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以上合计:
25218741.86 元);
3、判令新疆恒铭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
公告编号:2025-011
火根工程价款 2427516.49 元;
二、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火根工程款利息 274069.81 元,并由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 2427516.49 元为基数,按 LPR(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沈火根支付自 2024年 12 月 15 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火根保全申请费 5000 元,鉴定费 276515 元。
四、驳回原告沈火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8484 元,由原告沈火根负担 97819.19 元,被告新疆瀚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664.81 元,本案受理费原告沈火根已预交 167894 元,因变更诉讼请求退付原告沈火根 3941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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