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32215 证券简称:瀚盛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执行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新 2301 民初 7695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
案号:(2025)新 2301 执 416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昌吉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规避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7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水磨沟区苏州路鹏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沈火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立案后,于 2024 年
公告编号:2025-057
12 月 12 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水磨沟区苏州路鹏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赁费260,523元;2.被告支付原告承担违约金 65,065.62 元;3.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 年 8月 29 日原告水磨沟区苏州路鹏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塔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被告昌吉市恒铭广场工程项目提供塔吊出租使用。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合计产生租赁费 640,274 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租赁费 379,751 元,现尚欠原告租赁费 260,523 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水磨沟区苏州路鹏鑫达建筑设备
租赁站支付租赁费 260,523 元、违约金 30,486.53 元,合计 291,009.53 元,此款
被告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5 月期间,每月 30 日
前向原告水沟区苏州路鹏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 50,000 元,剩余 41,009.53 元
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水磨沟区苏州路鹏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付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已与执行申请人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以便公司早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5-057
1、(2024)新 2301 民初 7695 号《民事调解书》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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