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226 证券简称:新阳升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设立的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1)、(2)、(4)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签订许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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