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2226 证券简称:新阳升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除上述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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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四)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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