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2226 证券简称:新阳升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本规则所
称公司是指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大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1)、(2)、(4)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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