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JINAN)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号玉兰广场 4 号楼 7-8 层 (250101)
7-8/F, Building 4, Yulan Plaza, No.8 LongAo North Road, Lixia District, 250101, Jinan, China
Tel:+86 531-88878388 Fax:+86 531-88726767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冯利辉律师、姚兴省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影印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内容之一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1 月 24 日 9:00,本次股东大会于枣庄市峄城区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 15:
00—2025 年 1 月 24 日 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