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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康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2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释义 ...... 2
第一章 声明...... 4
第二章 正文...... 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9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0

四、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18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8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20

七、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23
八、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24

九、本次收购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24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4

十一、结论性意见 ...... 25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利安隆、上市公司、 指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康泰股份、公众公
司、标的公司、被收 指 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

购公司

利安隆根据《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本次收购 指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方式收购康泰股份控制权的交易

业绩承诺方 指 韩谦、禹培根、韩光剑及禹虎背等 35 名自然人

《收购报告书》 指 《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即 2018
期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根据上下文亦
可涵盖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理办法》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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