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2241 证券简称:亚泰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为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
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得知该等情形之日起的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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