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2246 证券简称:润天智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
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等。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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