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254 证券简称:万安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
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1)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①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② 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2)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①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②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③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④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达到下列标准且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决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授权范围或本制度第七条范围内进行对外投资决策。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超出公司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将有关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制作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继续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在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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