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2255 证券简称:建通地信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
(五)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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