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256 证券简称:大乘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
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债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提出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
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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