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256 证券简称:大乘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
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
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虽
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
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
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余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
财务部依据本制度规定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
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
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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