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256 证券简称:大乘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 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和《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等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根据信披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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