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257 证券简称:正和药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助总
经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
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财务负责人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聘任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公司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
(十)决定公司发生的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低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0.5%,或者不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十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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