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正和药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257 证券简称:正和药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
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
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申请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4、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5、经营状况已经或将发生恶化,信誉不良的;

6、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或预计本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7、申请担保时存在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
串通情形的;

8、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
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