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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正和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257 证券简称:正和药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如有)为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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