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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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6年3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2026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收到股东张骏书面提交的《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议案》的申请,提请在2026年4月1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9:30在鸿发有色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7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44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44%。
2.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收到股东张骏书面提交的《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议案》的申请,提请在2026年4月1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提案。
根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董事会认为股东张骏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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