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266 证券简称:首帆动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是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以下宗教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投资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投资建设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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