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4 16:58:40 股吧网页版
诺君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 YIN LAW FIRM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深圳 成都 南宁 福州 长沙 银川 南京 杭州 沈阳

西安 合肥 南昌 武汉 昆明 郑州 广州 兰州石家庄长春 厦门 鸡西 台州

苏州 青岛 泉州 赣州 珠海 济宁 昆山 东莞 洛阳 雄安 温州 临沂 泸州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编:100020

电话:65876666 传真:65876666-6

2025年5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并向社
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4月2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年5月13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并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表决方式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和身份证明等文件,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