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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6:18:11 股吧网页版
骏驰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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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 050 号
致: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广东
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通知,以现场
会议的形式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桂园路 1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059.9 万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8%。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审议的议案为《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 2022 年度资金占用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不分配利润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
信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59.9 万股;同意 4,059.9 万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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