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6
证券代码:832270 证券简称:骏驰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收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
粤 1202 执 84 号的《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 1202 民初 4576 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法院
申请执行。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被告翟徐昌持有公司的 1,130 万股股份,被告伏春波持有公司170 万股股份于2024 年 1 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划转过户手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前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翟徐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翟徐昌发行 1,130 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上海高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66.47%的股权。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伏春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伏春波发行 170 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上海高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罗武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向罗武龙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上海高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23.53%的股权。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就收购上海高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诗”)100%股权事宜与上海高诗原股东,即被告翟徐昌、伏春波、罗武龙三人签署《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约定被告翟徐昌、伏春波和罗武龙为业绩承诺方及业绩补偿义务方,承诺上海高诗研发项目应在 2021 年、2022 年、
2023 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3,000 万元、6,500 万元、1.45 亿元的业绩目标。若上
海高诗研发项目 2021 年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低于(包括本数)当期承诺销售收入的 70%(即 2,100 万元)、2022 年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低于(包括本数)当期承诺销售收入的 80%(即 5,200 万元)、2023 年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低于(包括
本数)当期承诺销售收入的 90%(即 1.305 亿元),或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累计实现的销售总收入低于(包括本数)累计承诺销售总收入的 90%(即 2.16亿元),则当年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当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在当年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前述协议
已由原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详见原告于 2019 年 12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031)。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公司 2021 年度承诺收入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182 号),上海高诗研发项目 2021年度实现业绩未达到《收购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从而触发被告 2021 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根据《收购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经计算,被告翟徐昌应以 1元总价向原告出售 1,329,222 股原告股票并向原告返还已分配现金股利合计
199,383.27 元;被告伏春波应以 1 元总价向原告出售 199,973 股原告股票并向原
告返还已分配现金股利合计 29,995.98 元;被告罗武龙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941,073.84 元。
因翟徐昌、伏春波、罗武龙未按照《收购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
司于 2023 年 1 月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 年 2 月 1 日获得
立案受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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