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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5:35:23 股吧网页版
骏驰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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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038 号
致: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广东
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通知,以现场
会议的形式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桂园路 1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2,242,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审议的议案为《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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