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270 证券简称:骏驰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和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拟修订《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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