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平安证券)作为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2280,以下简称创元期货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事项进行核查,现就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2021 年 11 月 12 日,创元期货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创
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和《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等议案。
2025 年,公司员工席立退休、陈许阳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上述 2 人将
其各自所持份额分别转让给董事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员工蒋明(新增)、王颜希(新增)、丁林峰(新增)、吴迪(新增)。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的规定如下: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
酬的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部分骨干员工。
(2)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③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④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行政处罚的;
⑤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⑥属于《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的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议案》,确定蒋明、王颜希、丁林峰、吴迪 4 名员工为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经核查,上述 4 人满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条件,不存在《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不得出现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之“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权益的处置”规定如下:
“(5)在限售期内,持有人因退休离职、丧失劳动能力离职、持有人死亡、
持有人代表认定其他的非负面离职情形,其持有的所有份额应当转让给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员工,持有人必须配合,持有人代表有权决定是否强制持有人处置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格为【实际出资额×(1+同期一年期 LPR 利率×持股天数/365)】。
(6)在限售期内,持有人因主动辞职、合同到期持有人不再续约、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务关系的,以及持有人代表认定其他的负面离职情形。其持有的所有份额应当转让给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员工,持有人必须配合,持有人代表有权决定是否强制持有人处置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格为【实际出资额】与【转让时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每股价格】×持股份额孰低原则确定回购价格。”
前述转让系因持有人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参与资格丧失,其持有份额转让给董事会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员工,经核查,该情况符合《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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