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32280 证券简称:创元期货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新增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治理规则》及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股转系统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长。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必要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应当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同时,由主办券商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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