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
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 58 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写字楼 5层(519000)
5/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No.58, Huajinjie,Hengqin
Guangdong Macao deep cooperation zone,Guangdong Province,P.R. ChinaPostcode:519000
Tel.: +86 756 3229880 Fax: +86 756 3229881
目 录
释 义......4
正 文......5
一、 关于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5
二、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7
三、 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的意见......8
四、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9五、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见......9
六、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0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1八、 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3
九、 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十、 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合法合规性意见......14
十一、 报告期内的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4
十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25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股份公司、公司、本公 指 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发行人、和氏技术
珠海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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